王雅林: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拨响了全国各族人民心中最响亮的一根琴弦。它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它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党中央审时度势,科学地提出和回答了“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社会”的问题,是我们党在改革开放以来召开的历次全会中第一次把社会建设作为中心议题,表明我们党在指导社会发展上已形成了新的理念,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谱写的一篇“和谐社会论”的大文章、大题目,需要我们很好地学习研究。
一、准确把握“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
王雅林: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全新的科学概念。准确地把握概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前提,六中全会的《决定》在使用“和谐社会”概念时是同社会主义的本质紧紧联系在一起的,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概念,所以当我们使用“和谐社会”的概念时,它的准确涵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
王雅林:2.《决定》中阐释的“和谐社会”概念同以往社会和谐思想的历史渊源关系。古今中外的一些思想家都有过社会和谐的理想追求,如柏拉图的“理想国”、老子的“小国寡民”、儒家学说中的“大同思想”和西方近代的空想社会主义的“和谐思想”等等。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和谐的思想,深蕴在他们对未来社会的原则性的科学预见中,诸如未来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构想。
王雅林:3.《决定》中阐释的“和谐社会”概念同以往和谐思想又有着本质区别。历史上剥削阶级思想家政治家们的社会和谐思想都是旨在维护统治秩序的“和谐”。剥削阶级的社会统治都无法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最多只能实现局部的、暂时的和谐。中外古代思想家的社会和谐思想,虽然是一种思想文化精华,但在实践上往往陷入空想。
王雅林:马克思提出的未来社会的和谐思想尚属社会预见,并且没有明确形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我们党做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却是现实的发展战略、执政理念和行动纲领。所以它同以往的社会和谐思想有本质的区别。“古已有之”的观点是错误的。
王雅林:4.“和谐社会”中的“小社会”和“大社会”概念。理解和谐社会的双重涵义必须立足在《决定》中所概括的“四位一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理论基础之上。和谐社会的“小社会”涵义是同经济、政治、文化相并列的“社会”的层面来表述的,在这个涵义上等同于“社会建设”的概念。但“小社会”的概念又同经济、政治、文化三个层面紧密联系,形成一个包括社会整体系统在内的“大社会”概念。在两个概念的结合上《决定》规定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
王雅林:5.“和谐”概念同“稳定”、“有序”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和谐社会”或“社会和谐”是指社会关系状态,是人们在根本利益一致和社会矛盾失去对抗性的条件下所形成的一种稳定的、有序的、良性的社会状态,这种社会状态首先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平等、友爱和合作的社会关系,同时也延伸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等等。
王雅林:和谐需要稳定,但稳定不等于和谐;和谐需要有序,但又不等于和谐;只有良性的稳定、有序才是和谐。
二、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特征
王雅林:1.《决定》中提出了一个新的理论论断——“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个论断揭示了我们所要建构的“和谐社会”的社会性质和制度保证。这是因为以往的阶级社会中只能出现局部的、暂时的和谐现象,而只有在消除了阶级对立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才可能使“和谐”成为普遍的社会关系形态。
王雅林:2.构建和谐社会有三个最基本的条件(1)生产力发展构成的物质基础;(2)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3)正确的政策环境构成的现实基础。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王雅林:3.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没有条件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只能长期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在改革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能动摇,不能一律“私有化”。如果我们的社会让少数人占有绝大多数生产资料,多数人不可能获得平等的社会地位和人格,就会产生两极分化和社会分裂。在我国经济改制过程中存在少数人“掘得了第一桶金”,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现象,应认真总结经验,汲取苏联解体的教训。
王雅林:4.关于对市场力量的正确引导问题。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的最好方式,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但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在发展市场经济中必须高度重视它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市场作为手段有一个为什么所用的问题。我们要努力实现实现市场手段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良好对接。市场经济追求的是效率,但单纯的生产主义观点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我们所要建立的是市场经济而不是市场社会。需要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课题。
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整合利益关系
王雅林:1.构建和谐社会存在三个关键环节。(1)以人为本是灵魂;(2)公平正义是本质;(3)利益整合是关键。这就是说在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地位的条件下,以公平正义为内在要求,协调好各阶层、各群体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成果共享。
王雅林:2.“和谐社会”的提出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90年代以来,我们在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存在很大混乱,出现了三大差别(城乡差别、区域差别、收入差别)的严重扩大和形成了“就业难、看病难、上学难的新三座大山。“中国人把城市建设得像欧洲一样,都把农村保留在非洲水平。”基尼系数由1978年的0.16上升到0.45以上,超出分配差异警戒线,致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和社会成本加大。
王雅林:3.在政策导向上存在嫌贫爱富的倾向和恃强凌弱、“赢者通吃”的社会现象这种现象导致的结果是越是收入高的社会群体从社会保障等领域得到的好处越多,而弱势群体的正当权利得不到很好维护,削弱了政权的社会基础。
王雅林:4.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在把蛋糕做大的同时要解决好如何切蛋糕,由谁来切蛋糕的问题,基本的出发点应当是,站在大多数人的立场上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打牢普通和谐的社会基础。社会政策要向大多数群众、向弱势群体倾斜,切蛋糕的刀而不能由少数利益集团操刀。切实解决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问题。
王雅林:5.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收入差别扩大可能是一个较长的趋势,要关注共同利益、照顾特殊利益,使收入差别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实施正确的利益调节机制时还应注意,既不嫌贫爱富,也不劫富济贫,让富人有财产的安全感,让穷人也能逐步安居乐业。
王雅林:6.和谐社会就是共享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和归属应是:“只要你为社会出了力,你就能共享社会的成果。”从而形成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共同劳动、共享成果、共谋发展、共创美好生活的政治局面。
四、正确理解和谐和矛盾的关系
王雅林:1.《决定》中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六中全会《决定》的历史地位,是我们党继1957年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后对社会主义社会矛盾认识的又一次飞跃。
王雅林:2.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讲和谐不能同讲矛盾对立起来,回避矛盾,否定“斗争。我国处于社会矛盾突显期,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开始滋生、发酵,有些已积累到相当严重程度,这些社会矛盾总体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都具有千头万绪、错综复杂的形态,可能发生局部的对抗和冲突。不正视矛盾、化解矛盾,将动摇总体和谐局面。和谐只能是矛盾中的和谐,和谐永远在旅途中。
王雅林:3.解决劳资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非公有制经济的产值占我国GDP的1/3以上,容纳的就业人口占50%以上,每年吸纳的新增就业人口占70%以上,同时又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
王雅林:在我国的现实社会中存在着严重的劳资矛盾。主要表现为工资标准低、拖欠工资、生产条件差、生活条件差、随意延长劳动工时、打骂和限制人身自由、禁止参加工会活动等等,构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出现劳资矛盾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公平体系和法制保障体系缺失,政策混乱。
王雅林:劳资关系的性质具有两面性,既有共同利益的一面,又具有一定的剥削性质。解决劳资矛盾的根本措施是,以公平正义为原则,以法制为根本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
五、在当代的全球社会中,中国要做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小提琴手”
王雅林:中国处于历史的巨大进步和伟大社会转型之中,面临着构建和谐社会的空前发展机遇,可以实现历史的超越发展,在人均GDP相对不高的条件下,同样可以实现构想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
王雅林: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自觉地历史进程,核心问题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理念信念条件下,深化改革,用改革促发展、促和谐。重点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问题,增加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
王雅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篇伟大的交响乐章,需要统筹谋划、有序综合,树立在动态平衡中解决矛盾促进和谐的新理念。在所有的构建因素中,经济是基础,政治是主导、制度是规范、法治是保障、文化是灵魂,社会和谐是目的。
王雅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艰巨的历史过程,目前我国只能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和谐目标和任务,要充分估计到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风险。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能陷入空想,也不能做表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