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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孝道创新与孝道建设

作者:紫云山下人

又如,孔子强调“三年无改于父之道”,我们今天则应与时俱进,根据形势的发展,及时开革一切不合时宜的做法措施。再如,孔子主张“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后世封建社会一直实行士人奔丧守丧制度。父母去世,子女要为父母守孝三年,仕者解仕,士子辍考,在丧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不入公门,不与乐事,不娶妻妾,不燕乐。这些规范和禁忌对生者和死者都无益,也完全违背人情人理,可说是非人的孝道,应予彻底抛弃。儒家还主张厚葬父母,并有一套烦琐的祭祀礼仪。这些做法在当时就遭到墨家的反对,孔子的弟子宰我也认为:“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19]今天我们提倡对父母厚养节葬,提倡改土葬为火葬,提倡以适当的方式寄托哀思,这是符合科学和现代生活方式的,我们完全不必理会封建孝道中的那一套丧葬规则了。
    严整的规范性。封建孝道在教育之外,依托于“礼”和“刑”来强化实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孝道主要通过道德教育、倡导、舆论鼓励和批评,启发人们自觉实践。但是它也必须在批判继承传统孝道和西方家庭道德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社会的实际,建立和完善必要的明确的规范。新孝道规范应体现如下基本要义:一是孝养。主要指为年老父母提供物质生活条件。父母辛勤养育子女,年老之后,尤其是当他们退出生产领域后,子女理应以反哺之情,尽心竭力地供养和照料双亲,保障父母物质生活的需要。尤其是当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而社会保障体系又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社会不能完全担负起照顾老年人的任务,还需要子女担负起赡养父母的责任,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养老的依靠还主要在于子女和家庭。因而孝养父母仍然是社会主义孝道最基本的规范。二是孝敬。孝敬是一种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敬爱之情,是比赡养更高的一种伦理尺度和道德要求。孔子在几千年前就认识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20]敬与不敬,正是所谓“人禽之别”。对于父母,如果只是养活,给饭吃,而不是从心里尊重、敬爱,与养活宠物没有区别,这决不是孝。孝敬的重要内容是对父母的精神、心理、感情、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关心和满足,也可以叫做“精神赡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福利水平的提高,子女对父母的孝越来越体现在丰富父母生活的形式与内容,满足父母的心理需要。孝敬还表现在子女与父母相处接触时的态度。孔子回答弟子子夏问孝时说:“色难。”[21]《礼记·祭义篇》说:“孝子之有深爱者必有和气,有和气者必有愉色,有愉色者必有婉容。”因此,态度和气、颜色温和是为人子应取的态度,子女对父母的尊重与敬爱应是出自内心的真情的自然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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