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全体、贵生。曾子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子女躯体是父母“遗体”在另一种生命形式上的延续。基于这种生命理论,残伤自己的身体也就是残伤父母之身体,自然也是一种不孝行为。父母“全而生之”,子女应“全而归之”,成为孝子孝行之一。《大戴礼记·曾子大孝》云:“乐正子春下堂而伤其足,伤瘳,数月不出,犹有忧色。门弟子问曰:‘夫子伤足瘳矣,数月不出,犹有忧色,何也?’乐正子春曰:‘善如尔之问也。吾闻之曾子,曾子闻诸夫子曰:天之所生,地之所养,人为大矣。
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可谓孝矣;不亏其体,可谓全矣,予是以有忧色。’”乐正子春脚伤虽已痊愈,仍数月闭户不出,面壁思过。因为按照“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的孝论,子女对自己的生命体就不再拥有所有权,人的一生成为代行父母“遗体”的生命运动过程。因此,全体、贵生也就成了儒家人伦之孝的一项特殊要求,并且由此衍生出众多繁缛而琐细的行为禁忌:“孝子不登高,不履危,卑亦弗凭”,“险途隘巷,不求先焉,以爱其身,以不敢忘其亲也”(16)。
养亲、敬亲、谏亲与全体、贵生,构成曾子人伦之孝的基本框架。以忠爱之心孝敬双亲,这是儒家伦理观中的精华之所在,也是中华民族应世代相承的精神财富。但是,曾子人伦孝道也有不足之处。《淮南子·齐俗训》云:“公西华之养亲也,若与朋友处;曾参之养亲也,若事严主烈君”。公西华在人格平等基础上孝养双亲,曾子恰恰相反,将父子关系建立在“有亲可畏”的人格不平等基础上。《韩诗外传》卷八有这样一则小故事:“曾子有过,曾xī@①引杖击之。仆地,有间乃苏。起曰:‘先生得无病乎?’鲁人贤曾子,以告夫子。夫子告门人:‘参来勿内也。’
曾子自以为无罪,使人谢夫子。夫子曰:‘汝不闻昔者舜为人子乎?小棰则待,大杖则逃。索而使之,未尝不在侧;索而杀之,未尝可得。今汝委身以待暴怒,拱立不去,汝非王者之民邪?杀王者之民,其罪何如?”另外,《说苑·建本》、《孔子家语·六本》等典籍并录此事。曾子遭受其父虐待,苏醒后不反思其父行为是否道德,反而弹奏琴瑟,为父消怒。即便是传授孝道的孔子对曾子这种过犹不及的愚蠢行为也大为不满。毫无原则地逆来顺受,似乎是大孝之行,但实际上是“陷父于不义”,恰恰是一种不孝之举。人伦之孝,应以人格的平等为前提,而这正是孔子孝道精髓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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