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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孝文化及其影响

作者: 曾振宇


    儒家孝论对中华文明总体走向的影响是绵绵流长的。它不仅成为中华民族虽历经劫难仍薪传不息的道德传统,而且内化为一种民族精神。崇尚孝道,以孝为荣,以孝治天下,成为历代膺服之价值观。汉初以孝廉察举士人,设孝悌力田之科。汉代皇帝以孝为谥,蔚然成风,如孝惠、孝文、孝景、孝武、孝昭等等。《汉书·霍光传》云:“汉之传谥,常为孝者,以常有天下,令宗庙血食也”。东汉以孝道教化天下,“使天下诵《孝经》”(17)。历代统治者注释《孝经》之现象如长江东流,后浪推前浪:晋元帝有《孝经传》,晋孝武帝有《孝经讲义》,梁武帝、简文帝有《孝经义疏》,唐明皇有《孝经注》,清顺治帝有《孝经注》、雍正帝有《孝经集注》。

    儒家孝道不仅作为一种道德价值体系家弦户诵,千载流传,而且也深刻地影响了战国以后政治制度的走向与特点。《孝经》十一章云:“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儒家此论绝非仅一道德评判,事实上对历代法律制度都有所影响。战国晚期的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有一份“爰书”记载:“某里士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伍丙不孝,谒杀,敢告。’”官府据此立即派司法官吏前云调查取证,将被告丙逮捕,审讯的结果是“甲亲子诚不孝甲所,无它坐罪。”(18)父亲控告子女不孝,向司法机关起诉,要求判处死刑,司法机关依法受理。可见到少战国以降,法律制度中确实存在着“不孝有罪”的法律规定。唐代以后,“不孝”成为刑法“十恶”大罪之一,“不孝”罪包括:别籍异财;辱骂父母和祖父母;居父母丧自行婚娶;闻父母与祖父母丧,匿不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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