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孔子的“孝道”,不仅是宗法社会制度的反映,也是一夫一妻制家庭中父母与子女血缘关系的反映。这种基于人类血缘关系的“孝”道,具有超时空的普遍性。针对现代社会“亲情”失落的弊端,通过对“孝”的现代诊释,注入时代精神,是可以为构建和谐家庭服务的。
关键词:孝亲情和谐家庭
一、“孝”的内涵
综观《论语》全书,孔子所谓“孝”,是有层次之分的。《礼记·祭义》篇根据孔子的思想,明确指出:“养可能也,敬为难;敬可能也,实为难;安可能也,卒为难。”从而把子女对于父母的“孝道”分为“养亲”、“敬亲”、“安亲”、“终身孝”四个层次。只有在长期人生实践中逐步地由低层次达到最高层次的孝,才是最完满的孝道。
(一)赡养父母是子女对父母的最低层次的孝。在“养亲”上,孔子在《论语》中并未提出具体要求,只是原则地提出了“事父母、能竭其力”(《论语·学而》),即要求子女对于父母,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应尽力满足父母在物质生活上的各种要求,使父母得以安乐、愉悦。战国时期,孟子依据孔子思想对“养亲”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他说:“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支(肢),不顾赡养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赌博)变吓棋)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喜欢)货财,私妻子(一味听从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纵)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羞辱),四不孝也;好勇斗很(通狠,忿决),以危父母,五不孝也。”(《孟子·离娄F》)
在这里,孟子对儒家孝道作了全面的说明。前三条,主要是讲孝道的低层次要求,不管是“惰其四肢”、“博奕好饮酒”,还是“好货财,私妻子”,都是“不顾父母之养”的不孝行为,这是孟子所反对的。后两条主要是讲孝道中的“安亲”要求:即要求子女不但在物质上赡养父母,还必须进一步做到不“纵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羞辱)”,不“好勇斗很,以危父母”,使父母得以安乐,才是较高层次的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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