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长期在外地工作,无法照料在家乡独立的母亲。经母亲同意,现准备将在家乡的一套住房让给邻居居住,条件是由邻居照料母亲的生活起居,替艾某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就此问题艾某与邻居已经过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现在准备到公证处去办公证手续。艾某的一位朋友告诉艾某赡养义务是不能转让的,艾某问这种说法对吗?
答:所谓赡养,是指幼辈对长辈所承担的供养责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具体包括精神上的尊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三方面内容。这种义务不能由他人替代,因而是不能转让的。特别是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对其供养、照料的义务是子女必须履行的。因此,艾某的朋友说法是正确的。赡养义务是不能转让的。
至于艾某与邻居所签署的协议,因为是双方协商一致后所形成的,只要不含违反国家法律的内容,也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一般来说是可以认定为有效的。但有一个问题必须搞清楚,即邻居依据协议来照料艾某母亲的生活起居,这种行为不属于“赡养”,而属于艾某以提供住房为条件所换取的家政服务。这种服务是有条件的,是可以变更和解除的。故艾某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并不能因为有了上述协议而减少,当然更不能免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