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李桂英,女,中年丧夫,仅有一个儿子孙阳,因担心儿子在自己改嫁后受委屈,一直未再婚,把全部心血都倾注在儿子身上。谁知儿子并不理解母亲的一片苦心,对母亲极为粗暴。李桂英以为儿子娶妻后会变好,没想到儿子儿媳共同虐待年过半百的老太太。李桂英每天洗衣做饭擦地板,一直忙到深夜。而且,儿子儿媳遇到不顺心的事还常常拿老太太出气。李桂英感到十分委屈,经常偷偷躲在村后抹眼泪,同村的独身老人李老汉发现后,十分同情。后经人撮合,两位老人打算共同生活。李桂英的儿子儿媳得知此事后,非常痛快地同意了,因为他们早就觉得老太太碍事。于是,两位老人于2002年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可是由于两人没什么收入,生活比较清苦。李桂英几次找儿子儿媳索要赡养费,都被拒绝。最后,李桂英于2004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子孙阳给付赡养费。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孙阳辩称,其母已经改嫁,因而他不应再履行赡养义务。法院认为孙阳的主张是不合法的,因而责令其立即给付赡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15条指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关系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并不会因父母离婚或再婚而改变,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一般不应低于子女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
同时,《婚姻法》第15条进一步指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应坚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那些借口父母分家不公,或者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等各种不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人,要进行批评教育,通过调解或判决使其履行赡养义务。遗弃父母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孙阳借口母亲再婚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责令其立即给付赡养费是正确的。